一名老师因在群内说闲话而被捕,她对公安局的诉讼被驳回。

一名老师因在群内说闲话而被捕,她对公安局的诉讼被驳回。

一审判决下达后,1995年开始工作的教师林淼(化名)就迫不及待地想看看行政处罚是否会被取消。 2024年11月,微信群中流传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一名高中教师“因卖淫被捕”的谣言,后经天台县公安局证实不实。林淼因在两个三人微信群以及与两名朋友的私人微信聊天中谈论谣言,被判处行政拘留两天。另外两名参与谈话的老师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两天和四天。后者因怀孕而没有被处决。三人中,只有林淼提出了行政申诉。她认为,公安机关的行为不明确、证据不足、法律不力。应用。他们呼吁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赔偿拘留期间的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2025年12月15日,天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淼的诉讼。林淼已提出上诉,二审定于2026年3月4日进行。林淼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她不认识涉事老师,也没有任何联系。 “我没有主观诽谤的意图,也没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我只是误信了谣言,并在一次小型私人聊天中提及了此事。”法律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满足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并强调了网络上“不信谣、不传谣”的氛围。这也提醒司法实践中需要坚持案例分析和比例原则,在保护名誉和言论自由之间保持谨慎的平衡。仅仅传播消息而不发明它是否构成诽谤?天台县人民法院通报称,谣言对象林淼、何萌萌曾是天台县一所高中的同事。 2024年11月26日,在林淼所属的三位女友群中,张敏(化名)提出了“高中老师卖淫”的话题,林淼也参与了讨论。那天下午,林淼和父母聚集在了果冻导演三人组。这个话题又被讨论了,我也在私聊微信福特里和另一位老师陈慧兰(化名)讨论了这个话题。林淼给一群好友发了两张照片(图/受访者提供)。图为另一群聊天记录截图(图/网络))。当晚,张敏用微信语音询问林淼,他以前工作的学校有没有某个名字。林淼回复:“我要一份名单”,并发了何萌萌的名字和三张照片。张敏先生随后将上述信息转达给了其他人。随后,林淼将两张河沫沫的照片发给了陈慧兰,陈慧兰将名字和照片发到了两个六人的微信群中。第二天一早,林淼在家长群里又说起这件事,并把两张何老师的照片发到了好友群里。 2024年12月1日,何萌萌报案。 2024年12月24日,天台县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判决书表明,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天台县公安局的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欧盟实施行政处罚是合法的。具体而言,林淼行为的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是关键。是否构成诽谤。判决指出,诽谤客观上是指捏造、传播足以玷污他人品格、名誉的事实、具体虚构行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副教授彭涛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我国,诽谤罪受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制,分别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行为和刑事犯罪。虽然诽谤罪将“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作为行为的客观特征,但两者的主观要件却存在明显区别。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诽谤可能是故意或过失的,但作为行政或刑事侵权行为的诽谤则可能是故意的或过失的。进攻需要有意图。林淼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涉案教授的名字并非基于她的“调查判断”。此前,密友群成员张敏与他私聊时,已有其他老师泄露了相关信息,而他提供的照片在网上广为流传。他表示自己并没有这样做。在此次判决中,法院还确认林淼并非涉案虚假信息的原始制造者。北京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虚假信息并非原创,只要刺激了虚假信息的传播,符合主客观要求,就可以认定为诽谤。此类决策并不少见。在许多类似案件中,发送或传送虚假信息的人因未核实信息真实性而受到惩罚。根据一个据《中国新闻周刊》调查,散布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案件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信息的直接制造者,比如最近被揭穿的“外卖平台上一分钟只有42秒”的骗局,就是网友通过恶意剪辑、视频加速等方式捏造出来的,然后依法进行处罚。另一种不是信息来源,而是在多人微信群等场景中不断放大谣言影响力的行为,也将被视为责任。有媒体报道称,虽然张一开始并未透露“银川一男子谋杀七名女子”的不实谣言,但他在近500人的微信群中呼吁称,“这件事确实发生过,但传播得很恶劣,新闻被封锁了。”最终他因散布谣言被行政拘留。彭涛指出,有学术界关于“只传播不捏造是否构成诽谤”的争论。将“散布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解释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刑法所不允许的类比解释,扩大了“诽谤”的范围,被一些人认为违反了“罪有应得”的原则。另一种观点是,诽谤并不需要捏造就侵犯荣誉权。只要信息是故意提供的,就可能构成诽谤。林淼一直强调,她只在私人小群里聊天,也就是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的私人对话,比如亲密的朋友群或家人群。这种“点对点”的微信聊天就属于传播的范畴。判决书从传播范围的角度分析了这一点。除了传播到不特定的ed 的目标是,传播还包括有助于扩大虚构事实传播范围、增加失控可能性、增加可信度的行为。本案中,当有人要求林淼识别虚假信息的目标时,林淼搜索名单、确认姓名、发送照片的行为均被视为违法。实际信息在扩散过程中进一步确定,变得直观、具体。裁决还指出,在林淼与陈慧兰的谈话过程中,陈慧兰将其他微信群中与此事相关的对话日志发送给了林淼。所以,林淼应该预见到,他发给陈慧兰的内容是可以再次转移的。事实上,张敏、陈慧兰存在二次传播行为,例如向他人发送与事件相关的虚假信息、微信群聊等。因此,法院认为,认定标准判断是否构成传播,不仅要考虑聊天伙伴或群成员的数量,还要综合考虑信息的性质、泄露的可能性以及是否确实被重新传播。点对点小群聊和微信只是不同的沟通方式,其结果与直接与大众沟通并不一定有什么不同。 “因此,只要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无论你用什么方式,都会被认定为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彭涛以此次事件为例表示,虽然林淼不是虚假信息的制造者,但他在三人微信群内进一步传播了该信息,至于这种传播的程度是否属于“传播”的范畴,法律并没有规定传播的数量标准。将要分发的对象。法律保护的“荣誉权”是他人对一个人的评价。即使第三方知道虚假信息,也已经对其社会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林淼先生称自己没有向公众传播虚假信息,也没有向公众传播虚假信息,但他没有向公众传播虚假信息。他辩称,自己只是在传播虚假信息,并不是有效的辩护。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客观要求。有义务检查吗?林淼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多次强调,她并不认识传闻中的老师。她只是被大众的好奇心和八卦精神所感动,并没有理由去诽谤。 “主观上,出于对前任学校教师道德和教育界的关注,请在群里讨论此事。天台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当涉及到“卖淫”等声誉极差、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谣言时,其他人更容易相信林淼这位老师、前同事。前同事可能被解读为“内幕消息”,也可能因利益冲突而被恶意“诽谤”,不能简单地认为“可信”。此外,将不可控的二次传播风险归咎于原传播者,可能会过度扩大责任范围,“在这种不可控的风险下,任何私聊都会受到法律制裁。”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关于“传播”的疏忽彭涛认为,这样的结论也令人难以置信,在极其私人的社交场合强加了不合理的高“注意义务”。对于社区聊天或者在“朋友群”、“家长群”聊天,注意义务应该是最低限度的。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对应的是“主观过失”,无异于要求公民在私人谈话中充当“事实核查者”。法院还指出,将单身女性与“卖淫”联系起来本质上是一种贬义和侮辱,但涉案教师表示,虚假信息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在本案中,它们是损害第三方声誉的重要因素。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对第三者的负面认知,降低了对第三者的社会评价。因此,其行为与第三人的诽谤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总之,法院认定林淼的行为构成诽谤罪,驳回其诉讼。对此,林淼并不同意。他将谣言的传播归咎于警方未能及时辟谣以及在社交平台上公布教师的姓名、照片和描述等因素。关于这一点还有更大的问题。发送信息是否意味着我们有义务对其进行验证,是否会造成“寒蝉效应”?胡雷强调,本案的判决只要能传达就不一定意味着责任,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的评估,并表示如果另外,谣言的诽谤性很强,即使作者明知可以传播,仍允许该谣言传播,则视为符合故意和传播的要求。在胡磊看来,网络传播放大了效果,司法机关往往要求肇事者承担更大的核实谣言的义务。该判决的重要意义在于,强调了“不信谣、不传谣”的网络氛围,明确了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这也提醒司法实践要坚持案例分析和比例原则,在保护名誉和言论自由之间保持谨慎的平衡。彭涛强调,私人八卦并非没有限度。是否构成诽谤必须综合考虑传播的主题、传播的情况、信息的性质和情况。作者的主观意见。未经证实的信息一旦向公众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却积极宣传,就可能跨越不应该跨越的法律底线。回到本案,林淼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在她看来,她会因为成为“替罪羊”而受到惩罚。她成为了。在她之前传播谣言的人并没有受到惩罚,据她所知,真正造谣的人也没有受到惩罚。大群发送信息的人只被罚款500元,她却被行政拘留两天。 “这一年来,我承受着巨大的道德和心理压力。”记者:谢雪伟(xiexuewei@chinanews.com) 编辑:刘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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